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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称章公祖师像案起诉早于中国“特别法人”定义生效日

荷兰称章公祖师像案起诉早于中国“特别法人”定义生效日
2018年12月13日 15:02 新京报
原标题:荷兰称章公祖师像案起诉早于中国“特别法人”定义生效日

据新华社电 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12日作出判决,驳回有关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起诉,理由是不清楚中国的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提起法律诉求。中荷律师团的荷兰诉讼代表表示,这一判决令人难以接受,但尚未表示是否继续上诉。

法院判决书说,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村委会主张,依照中国法律,村委会可被视作“特别法人”;但中国法律有关“特别法人”类别的定义生效于2017年10月1日,早于此日的“特别法人”未必可被视作具备法律人格的法律实体,而此案诉讼提起早于此一日期。

判决书还说,福建村民未能解释上述法律是否适用于他们的村委会。“原告提交给法庭的法律观点不明确,如村委会是否确实运作、是否依照规则建立以及何时建立。”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宣判驳回此案。

中荷律师团的荷兰诉讼代表、荷兰籍律师扬·霍尔特赫伊斯对记者说,这一判决令人难以接受。“福建村民的村委会2017年10月1日前就已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足以证明其法律地位。被告也曾收到中国法院的通知,并经由其律师转交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法官对此完全知情。”

霍尔特赫伊斯对判决结果感到非常失望,因为上一次听证会上法官根本没有问及中国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他同时指出,此次判决显示,荷兰法官认为中国村委会依照中国法律不能提出法律诉讼,但未就案件实体问题发表任何意见。

中荷律师团中国籍律师刘育深解释说,村委会在中国作为诉讼主体没有任何法律问题,且相关实践一直存在。除去年生效的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外,原告还向荷兰法院提交了更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详细说明,包括专门阐述此一问题的第三方专家意见。显然,荷兰法官没有真正理解这一点。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在阳春村和东埔村共同拥有的普照堂被供奉上千年,于1995年12月15日发现被盗。2015年3月,该佛像在匈牙利展出时引起广泛关注,佛像持有者范奥维利姆随即撤展。由于归还谈判未能达成一致,2016年5月底,阳春村和东埔村村委会委托中方律师和荷方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在荷兰提起诉讼。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2017年7月和2018年10月曾就此案举行两次听证。

编辑  康晰

荷兰村委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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